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110年5月14日起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3級,依第3級規定略以「...停止室內5人以 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致本署委託病媒防治業施藥人員訓練機構無法辦理施藥人員訓練課程。 二、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後每3年應再訓練一次,關於本(110)年度5月14 日至12月31日應再訓練之環境用藥施藥人員,可延期至110年12月31日止完成再訓練課程。